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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> 市水利局职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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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市水利局是主管水行政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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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要 职 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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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:拟订水利:工作政策、法规的实施办法,并监督实施。
(二)
拟订水利工怍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、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。
(三) 统一管理水资源<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;负责拟订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;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: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;编制、发布水资源公报及信息。
(四)
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监督节约用水工作。
(五)
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,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;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:审定水域纳污能力;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。
(六)
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: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县(市)区间的水事纠纷。
(七)
组织水利工程建设,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监督管理;管理水利建设市场,指导和监督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、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;组织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、规范。
(八)
组织、指导水利设施、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、指导江河滩地的综合治理和开发;负责水库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。
(九)
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,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,组织、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台防治。
(十)
组织、指导农村水利工:作: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乡镇供水、入畜饮水工作。
(十一) 管理水电工程(含水利系统所属的供电网络)及机电排灌工程:组织农村水电电气化的建设和管理。
(十二)
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: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、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: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、税收、信贷、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。
(十三)
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、教育和经济、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;组织水利技术推广和与水利相关的科技研究。
(十四)
承担市防汛防早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。
(十五)承办市委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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